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是指在城镇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是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必然产物。
污泥中含有具有潜在利用价值的有机质、氮、磷、钾和各种微量元素,除此之外,还含有寄生虫卵、病原微生物等致病物质,铜、铅、铬等重金属,以及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等难降解有毒有害物质,如不妥善处置,易造成二次污染。由于长期以来重废水处理、轻污泥处理处置,致使污泥处置技术滞后。
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广东省个别城市存在污泥处置能力不足、违规非法倾倒污泥等问题,广东省住建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两部门日前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以案为鉴,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以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为目标,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大对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力度,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确保污泥稳妥处置。
《指导意见》提出,要因地制宜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进一步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禁止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大力推进资源化利用,经处理处置后满足相关标准的污泥,在技术经济比选后进行园林绿化、土地改良、建材、焚烧能源化等综合利用。鼓励有效利用本地垃圾焚烧厂、火力发电厂、水泥窑等协同焚烧处置污泥。鼓励推广资源回收利用,遵循“安全环保、稳妥可靠”的要求,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营养物质。
按照《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要求,到2025年,广东省地级以上城市力争实现污泥本地处理处置。“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污泥(按含水率80%计)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预期参考规模约4250吨/日。
由于广东省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在建和计划建设规模不满足“十四五”要求的城市和县城,因此《指导意见》要求认真对标对表,加强系统谋划,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并对处理处置水平低、二次污染风险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时开展升级改造,有效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同时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国家标准规范达标运行。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具有有机质含量低、含砂量高、产量大等特点,因而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的选择应结合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特定性质,充分考虑污泥的“资源”和“污染”双重属性,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对此,《指导意见》指出要强化技术支撑,重点突破污泥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协同处置、污水厂内减量等共性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展创新技术应用;同时,完善价费机制,完善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